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机动车尾号单双号禁限行的通告
青政告〔2017〕16号
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沧政办传〔2017〕577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启动机动车尾号单双号禁限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时间
自2017年12月22日起,含公休日,时段为7:00-20:00。12月23日24时解除,解除后,恢复常态化本地号牌非营运车辆2个尾号禁限行措施。
二、禁限行区域
城区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不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
三、禁限行规定
(一)本地号牌非营运车辆实行尾号单双号禁限行,单日限双号(单日允许单号尾数通行:1,3,5,7,9),双日限单号(双日允许双号尾数通行2,4,6,8,0),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最后一位数字执行。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砂石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三)以下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和外埠号牌车辆。
对违反上述禁限行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予以处理,请广大驾驶员认真遵守禁限行规定,提前选择出行方式。
青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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