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分工
(1)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徐俊杰 执法证号 J161100029
(2)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许金茂 执法证号 J161100033
李昊帅 执法证号 J16II00045
李秀芝 执法证号 J161100034
3、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
自由裁量权实施依据:《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4、执法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处理或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5、举报方式
群众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可进行投诉或举报,可采取来人投诉(举报)和电话举报的方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投诉(举报)电话为4123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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