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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项目公开内容
  • 发布时间:2014-10-14 14:14:15 作者: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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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单位名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点

    就业局

    电话

    4028783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规章)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条件具体内容

    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材料具体内容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正式设立申请书。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学校章程。应包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知识产权有关资料应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但知识产权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30%; 
      6、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供(一)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二)申请正式设立中的第3~6项材料。

    审批流程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工作日)

    受理

    就业局

    申请筹设材料

     

    筹设申请三十日内

    审核

    就业局

    申报材料场地设备等

     

     

    审批

    就业局

    申报材料现场核查场地设备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盖章批准

     

    办结

    就业局

     

    发放办学许可证

    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

     

     

    Ο

    现场勘验

    就业局

    办学场地设备等

     

     

    专家评审

     

     

     

     

    听证公式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

    是否收费

    监督电话

    40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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